114年度朴簡調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郭俊岳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
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9,850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詳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13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