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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4 年度朴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訴字第1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訴訟代理人  卓榮峯  
被      告  蘇杏蘭  
            蘇大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經查:原告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蘇宏展,請求分割其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起訴狀送達後,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11,518元,是本件訴之全部,已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