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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5 年度嘉保險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張瑀洳 謝豪祐律師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其標的金額為235,058元,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訴訟,但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擴張聲明後,訴之全部已超過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50萬元之範圍,且被告不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有被告115年4月9日民事陳報狀可參,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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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