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嘉全字第2號
抗 告 人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葉娗䰚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本院115年度嘉全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同法第77條之27授權高等法院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