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嘉司簡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欲告知相對人違約及解約之意思表示,
惟於115年7月14日寄發
存證信函催告知相對人,並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送,該信函遭以「招領逾期」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本件相對人戶籍地為「屏東縣○○鎮○○路00○0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
可稽,足見相對人之最後
住所地應位於屏東縣東港鎮。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揭信函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與法自有不合,
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