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嘉司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鍾文瑞
相 對 人 江奇龍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原
債權人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將對相對人之
債權讓與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鴻光公司),次經鴻光公司讓與予立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立新公司),又立新公司復與聲請人合併,由聲請人為
存續公司。聲請人日前以
存證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
詎竟因「招領逾期」為由退回原件,致無法送達,
經查相對人仍設籍原址,並未遷移,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9990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退信信封及
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又經本院
依職權函請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派員至相對人戶籍址訪查結果,函復略以:經前往相對人之戶籍地查訪,相對人未按址居住,後經詢問相對人之父親稱相對人未居住於此,有該分局115年2月23日嘉竹警偵字第1150003393號函及所附之勤區住戶訪查表附卷
可稽,足見該址顯非相對人實際
住所。另相對人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
可參,此外,復查無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
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
是以,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將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