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嘉司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李少暄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76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114年度嘉簡字第698號判決
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已確定在案
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誤。而前開法院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自屬有據。
經查,聲請人主張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60元,
業據其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為證,
堪信為真。準此,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核定如主文所示,並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