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15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周杏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425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附註:原告
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
起訴狀所載。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