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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5 年度嘉小字第 1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16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蔡景明即蔡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37,690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附表:欠費明細
電信門號
電信費
專案補貼款
欠費總額
0000000000
4,412元
16,278元
20,690元
0000000000
0元
17,000元
1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