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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5 年度嘉小字第 3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327號
原      告  張秉鋐  
被      告  林郁翔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4年度附民字第857號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