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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5 年度嘉小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小字第34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車佩樺  
被      告  葉薷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由黎小彤變更為陳瑞興,未聲明承受訴訟,亦未提出任何陳瑞興具有法定代理權限之證據;又原告訴訟代理人未提出原告新法定代理人之委任狀,故原告訴訟代理人合法代理,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陳上述法定代理人相關事項(書狀應檢附繕本一份),及補正委任狀到院。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