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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5 年度嘉小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小字第34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葉薷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原告法定代理人由黎小彤變更為陳瑞興,惟未聲明承受訴訟,亦未提出任何陳瑞興具有法定代理權限之證據;又原告訴訟代理人迄未提出原告新法定代理人之委任狀,故原告訴訟代理人非合法代理,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陳上述法定代理人相關事項(書狀應檢附繕本一份),及補正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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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