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5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邱國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786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中新臺幣815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附註一:
本件為被告於113年5月19日3時1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與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所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原告聲明請求29,065元本息)。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㈠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18,747÷(5+1)≒3,12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㈡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18,747-3,125)×1/5×(4+3/12)≒13,27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㈢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18,747-13,279=5,468。
附註三:過失比例
依A3類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現場照片,本件應由被告負全部肇事責任。
工資10,318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5,468元=15,7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