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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5 年度嘉小字第 5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52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吳俊賢  
被      告  何瑞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6,406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5%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註:本件係被告於113年11月25日向原告之借款未清償部分所生之清償借款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