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533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被 告 張稘民
張維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
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附註:
本件係被告張稘民於114年8月16日向原告借款,並以被 告張維寶為其借款之連帶
保證人,就未清償部分所生之 清償借款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