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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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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5 年度嘉小字第 6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60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鄒宗育  

被      告  厲展栩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747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5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被害人許貴淳新臺幣(下同)58,210元,而許貴淳於本件交通事故肇事因素比例為10分之3,被告為10分之7,經過失相抵後,被告應賠償40,747元。
原告依侵權行為、保險人代位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74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5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