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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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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5 年度嘉小字第 617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劉國欽  住宜蘭縣○○鄉○○村○○○路00巷00
            號
被   告 郭少淮  住雲林縣四湖鄉萡子村18鄰萡子寮435
            號
           居嘉義市○區○○路000號6樓之1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嘉小字第6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2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俞宏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苑如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000 元,及自民國115
  年4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本院115年8月
  20日言詞辯論筆錄及本院115 年金訴字第297 號刑事判決所
  載。
二、原告主張被告郭少淮(LINE暱稱「瘋聲水起」、TELEGRAM暱
  稱「詹姆士」)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4年7月
  中某日起,加入身分不詳、TELEGRAM暱稱「風花雪月」等人
  所組成、以實施詐術作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
  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拿取金
  融卡包裹之「取簿手」工作,以及向車手收取詐得款項後轉
  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之「收水」工作,並約定取簿手之報酬
  為每次新臺幣(下同)300元、車手之報酬則為收水金額1.5
  %。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4日前某時,以交友
  軟體SayHi、LINE暱稱「琳琳」結識原告,向原告佯稱:以
  社群軟體TELEGRAM加入其「經紀人-倩倩」,即可進行聯繫
  約砲事宜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4年7月25日0時37分
  許匯款3萬元至訴外人陳國勳郵局帳戶,並由郭少淮分次提
  領28000 元,再放置於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指定地點,藉此製
  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財物等事實,業據本院調閱
  上開卷宗核閱無誤,信為真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準用
  第1 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本院依前開證據調查之結果,
  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8,000元
  及主文所示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