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劉國欽 住宜蘭縣○○鄉○○村○○○路00巷00
號
被 告 郭少淮 住雲林縣四湖鄉萡子村18鄰萡子寮435
號
居嘉義市○區○○路000號6樓之1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嘉小字第61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20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2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俞宏
通 譯 李苑如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000 元,及自民國115
年4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
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本院115年8月
20日
言詞辯論筆錄及本院115 年金訴字第297 號刑事判決所
載。
二、原告主張被告郭少淮(LINE暱稱「瘋聲水起」、TELEGRAM暱
稱「詹姆士」)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4年7月
中某日起,加入身分不詳、TELEGRAM暱稱「風花雪月」等人
所組成、以實施詐術作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
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
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拿取金
融卡包裹之「取簿手」工作,以及向車手收取詐得款項後轉
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之「收水」工作,並約定取簿手之
報酬 為每次新臺幣(下同)300元、車手之報酬則為收水金額1.5
%。
嗣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4日前某時,以交友
軟體SayHi、LINE暱稱「琳琳」結識原告,向原告佯稱:以
社群軟體TELEGRAM加入其「經紀人-倩倩」,即可進行聯繫
約砲事宜
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4年7月25日0時37分
許匯款3萬元至訴外人陳國勳郵局帳戶,並由郭少淮分次提
領28000 元,再放置於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指定地點,藉此製
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財物等事實,
業據本院調閱
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堪信為真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
準用 第1 項規定,視同被告
自認,本院依前開證據調查之結果,
三、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的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8,000元
及主文所示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周俞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