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6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芳妤
吳松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52,259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1月11日止,
按年息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5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附註:本件係原告就被告於95年間向其申請就學貸款未返還部 分,所為之清償債務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