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63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鄒宗育
高忠興
被 告 許書宇 原住嘉義縣○○鄉○○村○○路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011元,及自民國115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且被告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柏任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