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嘉小調字第117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衍源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或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亦為小額事件所
準用。又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另有
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亦分別為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故已死亡之人,即無
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衍源於民國113年8月2日駕駛車牌000-0000號車輛,與原告所承保訴外人林雪燕所有車牌000-0000號車輛發生擦撞,造成該車受損,原告於理賠車主保險給付後,代位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三、
惟查,原告所指
前揭車禍事故之肇事者即被告陳衍源,業於
訴訟繫屬前之114年3月20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附卷
可稽,顯見被告陳衍源於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屬不能補正,是原告之訴自
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