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嘉小調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昱翰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因相對人目前在監所執行中,經本院檢送調解
聲請狀繕本及到庭意願調查表予相對人,詢問相對人有無到庭調解之意願,經相對人回覆不願意到庭,有相對人回覆之到庭意願調查表
可參,故本件調解之聲請應認顯無成立之望,依
首揭規定,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