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嘉小調字第75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程然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楊程然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楊程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
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起訴程式
顯有欠缺,應予補正。另本院已依原告
聲請向警方調取
本件交通事故資料,業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函覆
略以:「旨案係屬
非道路車禍,故案發資料皆由當事人自行留存,本分局並未留有其他報案相關資料」等語。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