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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5 年度嘉小調字第 9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小調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美芳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周美芳已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顯然不能調解,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