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嘉小調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周美芳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周美芳已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
本件顯然不能調解,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