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嘉簡字第10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正智等間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
按「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黃○○之真實姓名及
居所,起訴不合程式。茲命原告應於文到30日內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調取嘉義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939建號建物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須有完整姓名),以查明全體共有人之真實身分。原告應補正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等資料後,向本院提出完整記載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
起訴狀及
繕本(請注意:原告取得土地謄本及被告個人資料後,僅得作
本案訴訟上使用,不得散布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否則恐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法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