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嘉簡字第22號
上 一 人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栢儀等間
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
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所或
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
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
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2項行使其撤銷訴權,如所請求撤銷之行為係雙方行為時,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為被告,否則其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判決意旨參照)。二、
經查,原告
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林**之真正姓名,起訴程式及當事人適格
顯有欠缺。
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本院已調得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及登記謄本,原告可來本院聲請閱卷(請先與書記官約時間),並遵期補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49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1、補正被告林**之真正姓名。
2、補正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
住居所、
訴之聲明、原因事實之起訴狀,並依
對造人數附
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