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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5 年度嘉簡字第 2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嘉簡字第24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陳石清  
            陳柏儒  
上列當事人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本於被告對於訴訟標的認諾,於民國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就坐落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分之1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
被告陳柏儒應將前項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