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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5 年度嘉簡字第 24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嘉簡字第24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石清 陳柏儒 上列 當事人間 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本於 被告對於 訴訟標的之 認諾,於民國115年7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間就坐落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所有權應有部分4分之1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所為贈與之 債權行為及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為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 被告陳柏儒應將前項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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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