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5 年度嘉簡字第 391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張麗娟  住雲林縣○○鎮○○街00巷00號
           居雲林縣○○鎮○○路000號(指定送達
            )
被   告 曾曜俊  住○○市○區○○○街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嘉簡字第39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6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6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俞宏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苑如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2,100元,及自民國115年
  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本院115 年度金訴字第94號刑事判決及今
  日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
  洗錢犯意聯絡,被告提供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17-002*
  **199號帳戶(下稱本件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而詐騙集
  團成員於民國111年2月上旬某日,以LINE暱稱「陳雨萱」結
  識原告,並佯稱:加入「達昌」投資網站係安全可信,保證
  獲利賺錢云云,再介紹暱稱「黃語彤(Anna)」邀請原告加
  入LINE群組「S當沖天祿班」,「陳雨萱」則向原告佯稱:
  該公司是正派經營,在萬邦公司平台開戶,即可抽籤股票及
  配資代操作股票投資,由操盤手暱稱「羅壬成」操作,保證
  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11年3月10日11時31分匯
  款126萬至訴外人黃文源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223***950
  號帳戶,而後131萬款項轉入訴外人黃三貴之玉山銀行帳號
  808-050***450號帳戶,後342,100元又轉匯款至本件帳戶
  ,被告於111年3月10日中午12時2分許,在兆豐銀行嘉義分
  行臨櫃提領現金342,100元後,將款項交給不詳之人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匯款明細表及line對話截圖為
  證,採信為真實。且被告亦因提供金融帳戶予詐騙集團行
  為,經本院刑事庭認定成立共同詐欺取財罪,業經判決有罪
  在案,有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94號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佐
  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和聲明
  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
  同自認,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342,1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15年
  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