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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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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5 年度嘉簡字第 674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陳冠瑩  住○○市○○區○○○○街00○0號3樓
            之3
           居臺中市○○區○○街000○0號5樓之2
被   告 CHAI SEE CHONG(中文名:蔡時忠,馬來西亞籍)
           0000年0月00日生
           護照號碼:M00000000
           住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嘉簡字第67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2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俞宏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苑如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9,852元,及自民國115年
  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本院115年8月
  26日言詞辯論筆錄及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
  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185條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14年8月起某日起,加入真實身分不詳、通
  話軟體Telegram 暱稱「新期天」、「Xiaoyao369」、「Ric
  hard」、「少帥」等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有三人以上
  、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之犯罪組織
  (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在本案詐欺集團內擔任提領詐欺
  款項上繳之人(下稱車手),所得報酬用以抵償被告所積欠
  不詳債務,並提供被告自馬來西亞來回臺灣之機票,及在臺
  住宿、交通及日常開銷等費用。而原告於社交軟體Threads
  上暱稱陳娟(帳號juan337722)發文表示欲贈送twice演唱
  會手燈,原告私訊instagram 暱稱陳艷艷之帳號並傳訊表
  示對該手燈有興趣。暱稱陳艷艷表示該手燈免費,然需由
  原告負擔運費,原告即按其要求進入其所提供之7-11賣貨便
  平台。嗣後暱稱陳艷艷表示交易有問題,要求原告聯繫客服
  並完成實名認證,原告乃以Line聯繫其指定之客服專員,並
  以測試匯款不成功之名義,陸續指示原告驗證、匯款,原告
  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後分多次匯款共計新臺幣(下同)
  189,852 元至009-583***35000 帳戶及005-032***406 帳戶
  內。被告遂於114 年8 月29日0 時27分、29分、45分、46分
  、47分左右,分別提領20,005元、10,005元、3 萬、3 萬、
  3 萬、2 萬,及於114 年8 月29日0 時16分、17分、18分、
  36分、37分左右,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
  、13,005元、20,005元、10,005元,致原告受有損害等情
  業經提出本院115 年度金訴字第258 號刑事判決為證,且被
  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規定視
  同自認,原告主張事實以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189,852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自11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