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嘉簡字第695號
原 告 廖翠霞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邱哲雄間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嘉義縣○○鄉○○段000地號、124地號、125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抵押權人邱哲雄之最新
戶籍謄本,如抵押權人已死亡,應補正其除戶謄本、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關於結婚、
離婚、子女、監護、
輔助宣告、
收養、
終止收養等記事欄位勿省略)及完整
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或
代位繼承情形,其
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亦須提出)。
三、如有更正被告之必要,請提出最新完整被告姓名、地址之
起訴狀正本及
按被告人數計算數量之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