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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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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5 年度嘉簡聲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吳艶珍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5年度嘉簡字第396號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理由書狀。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向本院聲請交付民國115年6月9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未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致本院無從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