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嘉簡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吳艶珍
上列
聲請人因本院115年度嘉簡字第396號
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向本院聲請交付民國115年6月9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
惟並未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致本院無從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