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嘉簡調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王聖明即南佳明宏道三企業社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周明陽、嘉俊鋼線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不繳,將
駁回調解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
聲請調解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45,062元,應繳納聲請費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調解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