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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5 年度嘉簡調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調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王聖明即南佳明宏道三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明陽、嘉俊鋼線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不繳,將駁回調解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聲請調解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45,062元,應繳納聲請費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調解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