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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5 年度朴小字第 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朴小字第3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  
            王裕程  
被      告  詹翔邦  

            詹黃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946元,及其中新臺幣12,020元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