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朴小字第4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陳愛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398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柏任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