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5 年度朴小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朴小字第48號
原      告  誠泰宏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謝金葉、鄭素貞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新臺幣2,250,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此規定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所準用,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二審裁判為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上述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