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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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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5 年度朴小字第 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朴小字第9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鄭卉珺  
被      告  林政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165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小額訴訟事件且被告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柏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