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朴小調字第173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ACG-8306
所有權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
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已向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調取
本件交通事故資料(含車號000-0000車籍資料),原告應於5日內
閱卷。
三、
經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真正
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起訴程式尚有欠缺。依首揭規定,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