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永順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田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000元(計算式:
系爭
公告土地現值800元/平方公尺×405平方公尺=324,000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