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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99 年度嘉簡字第 6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會員會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簡字第697號 原   告 嘉義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龎輝雄 訴訟代理人 陳改革       丁羽咨       張維 被   告 蘭花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嘉記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國蘭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嘉興交通有限公司       進昌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蘭潭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上六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徐美雲 被   告 白秀芳即北興汽車行       隆盛汽車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白秀芳 被   告 振隆計程汽車有限公司                  2號       梅花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佳隆計程汽車有限公司       開明汽車有限公司 上四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蕭振隆 被   告 亭力汽車行       欣欣汽車行                  1 號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蕭清富 上十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振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員會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各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被告間各自之分擔比例另依附 表二所示),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如附表三所示金額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前經主管機關嘉義市政府以民國99年4月30日府社行字 第0991604131號函停止理、監事職權令限期整理,並依法遴 選現任理、監事之會員代表5人為整理小組,原告之法定 代理人原為5人整理小組召集人何月英,原告曾於99年7月 29日召開第9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因出席人數未達會議 召開之法定人數,經被告向主管機開陳情反應後,原告因主 管機關指正而另擇期於99年12月21日重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並改選龐輝雄為理事長,亦已經嘉義市政府同意備查,法 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龐輝雄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原告99年 11月19日嘉市計、客公會037號函所附嘉義市政府函、嘉義 市政府99年11月19日府社行字第0995050614號函、100年3月 2 日嘉市計、客公會011號函所附嘉義市政府同意備查函、 嘉義市人民團體職員當選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一)第83-8 4、106-110、卷(二)第26-28頁),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梅花汽車交通有限公司、蘭花汽車交通有限公司、進昌 汽車交通有限公司、振隆計程汽車有限公司、蘭潭汽車交通 有限公司、國蘭汽車交通有限公司、嘉興交通有限公司、開 明汽車有限公司、嘉記汽車交通有限公司、白秀芳即北興汽 車行、隆盛汽車行、佳隆計程汽車有限公司、亭力汽車行、 欣欣汽車行(下稱被告梅花公司等14名)分別於民國44年至 72年間加入原告公會,依公會章程規定應繳納常年會費,而 常年會費之收取標準原本係依章程第42條規定,即基本會費 以會員為單位,每月新臺幣(下同)50元,另每輛活車每月 另應繳50元(含單位會費44元及省聯合會費6元);其後原 告曾於93年4月9日召開之第7屆第3次會員大會時,依臨時動 議提議並決議通過如會員車行因車牌繳銷無活車車輛,除每 月之基本會費50元外,另再視同1輛活車收費,即每月以100 元、1年以1,200元收取會費;又會費之收取向來均於翌年年 初由原告整理統計會員前一年各月之活車數量後製作名冊向 各會員一次收取前一年度整年應納之會費。 (二)被告梅花公司等14名均自91年起未再繳納入會費,經多次 催討仍未獲付款,造成公會經費困難,請求被告梅花公司 等14名給付91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各如附表4所示 之會費,並聲明:(一)被告各給付原告如附表4依所示之金 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三、被告則以: (一)基本會費以1個公司行號為1個單位,即1個會員每月基本會 費50元,另外每輛活車常年會費每月原為50元,但因省聯合 會費6元先前在90年間召開會員大會時即已達成共識,往後 由省代表自行負擔,因此已不須繳納多年,故每輛活車常年 會費為每月44元。又倘會員因繳銷車牌並無活車,即不能收 取車輛之常年會費,只能收取基本會費50元。原告所提93年 第7屆第3次之會員大會決議為臨時動議,但依據章程,如要 變更收費標準應該要修改章程,不能以臨時動議方式變更收 費標準,且其開會是否合法,仍應實質認定。原告會費之收 取有上開錯誤,經被告多次反應均未獲置理。 (二)被告同意繳納91年至93年之會費,94年以後因原告並未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而無實質運作且財務狀況不明濫用公款,致 損害會員權益,因此不同意繳納會費。又91至93年間被告梅 花公司等14名會員應繳納之會費應予以百分之50之會費折扣 ;另被告應繳納之金額其活車費量之計算因已無過去數年之 資料,應以監理單位目前99年12月計算之活車數量為計算基 準,扣除被告蘭花公司、蘭潭公司及國蘭公司各有一輛活車 係00年始領牌,被告梅花公司等14名之活車車量數及應繳之 會費應如附表5所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 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68頁): (一)不爭執事項 1.被告梅花公司等14名均為原告公會會員。 2.被告梅花公司等14名會員自91年起即未再繳納原告公會之會 費。 3.72年9月26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公會章程中 ,第42條規定,公會經費關於常年會費之收取分為兩項,(1 )基本會費以會員為單位,每月為50元;(2)另每輛車每月繳 納50元,以監理所登記車數為準,每兩個月收繳之(包括省 聯合會費6元及單位會費44元)。 (二)爭執事項: 1.原告公會會員應繳納之常年會費標準為何? (1)基本會費部分,會員每月應繳50元或100元? (2)車輛常費部分,每輛活車另每月應繳50元部分,其中原包含 之省聯合會費6元是否應扣除? 2.被告梅花公司等14名會員,自91年至98年間各自應繳納會費 若干? 五、原告公會會員應繳納之常年會費標準為何部分: (一)原告於72年9月26日召開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 公會章程中,章程第42條規定,公會經費關於常年會費之收 取分為兩項:即基本會費以會員為單位,每月為50元;另每 輛車每月繳納50元,以監理所登記車數為準(包括省聯合會 費6元及單位會費44元)為兩造所不爭執,且原告於99年7月 29日召開第9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惟該次大會因出席人數 不足經主管機關指正,而曾再於同年12月21日重新召開)時 之大會手冊所附公會章程仍與72年9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通 過之章程內容相同並無修改一節,亦有嘉義市政府99年11月 19日府社行字第0995050614號函所附大會手冊附卷可參(見 本院卷(一)第112-117頁),而信屬實。 (二)按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如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 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變更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會員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原告公會章程第36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關於常年會費中 之會員之基本會費原為每月50元,嗣於93年間4月9日召開第 7屆第3次會員大會時,曾以臨時動議提議並決議通過如會員 車行因車牌繳銷無活車車輛,除每月之基本會費50元外,另 再視同1輛活車收費,即每月以100元、1年以1,200元收取會 費云云,惟此已涉及章程變更,其決議自應符合上開規定規 範之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及同意人數之限制。就此,原告雖提 出93年4月9日第七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一份為證 (見本院卷(二)第35頁),惟並未提出出席人員簽到簿,且 變更上開基本會費收費標準係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決議內 容亦未載明出席及同意人數,縱認該次會議符合一般會員代 表大會之出席人數而召開,惟尚不得遽認其已符合上開變更 章程之法定出席人數及同意人數,而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事 證以實其說,是尚難認93年4月9日第七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 會所為變更章程之決議為合法,從而,應認原告關於常年會 費中基本會費之收取標準仍應依原章程42條之規定,即以會 員為單位,每月為50元。 (三)至被告辯稱關於常年會費中除基本會員外,每輛車每月繳納 50元,其中原包括聯合會費6元部分,因先前在90年間召開 會員大會時即已達成共識,往後由省代表自行負擔,因此已 不須繳納多年,因此每輛活車常年會費為每月44元云云。惟 如前所述,此部分數費標準之變更,同樣亦涉及公會章程變 更,亦應受前開章程第36條規範之會員代表大會法定出席及 同意人數之限制並做成決議,然被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項, 亦未能提出任何事證證明,且為原告所否認,是其所辯亦尚 難採信。 (四)綜上,堪認原告公會會員應繳納之常年會費標準在未經合法 變更章程前,仍應以原告於72年9月26日召開第二屆第二次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公會章程第42條規定,即常年會費之收 取分為兩項:基本會費以會員為單位,每月為50元;另每輛 車每月繳納50元,以監理所登記車數為準(包括省聯合會費 6元及單位會費44元)。 六、被告梅花公司等14名會員,自91年至98年間各自應繳納會費 若干部分: (一)按會員應按期繳納章程規定之會費,為原告會員之義務,原 告公會章程第15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亦不爭執在91年至 98年間其等均為原告公會會員,則其自有依章程繳納會費之 義務。 (二)被告雖抗辯原告在94年以後因並未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無實 質運作且財務狀況不明濫用公款,致損害會員權益,因此不 同意繳納94年以後之會費云云。惟原告公會係由相同性質或 資格之社員結合而成之「社團法人」,屬人民團體法所規範 之職業團體(該法第4條第1款參照)。關於各該公會內之集 會與決議之方式與要件,經社員大會(總會)決定之章程內 容、事務分配之方法等事項,基於私法自治、社團自主之法 理(民法第49條參照),各公會本得在不違反法令之前提下 ,以總會決議並記載於章程後行之,社團本身對於社員而言 並非公權力機關,社團內部事項均與公權力行使無涉,而屬 於私法事件,如果社員認為其參與社團之權利因為社團組織 之不當運作或其他社員之不當行為而受到侵犯時,自有民事 救濟制度可供解決,同理,社團依章程有向社員收取會費之 權利,而社員依章程有繳納會費之義務,否則社團將因經費 不足而難以持續運作,故社團與社員間關於會費之繳納當然 係屬債之關係。至於被告入會之後,有無得到會員應享之權 利,或原告理監事會議有無實質運作,屬另一問題,被告應 循章程規定或民事救濟制度表達意見,惟尚不得據以此拒繳 會費。是被告上開所辯亦不足採信。 (三)再就被告梅花公司等14名會員91年度至98年度各會員之據以 計算車輛常年會費之車輛數部分,經原告提出之92年至98年 之會員收費名單為證(關於被告梅花公司等14名92年至97年 間收費名單參見外置證物,98年間收費名單則見本院卷(二) 第123-129頁),被告則辯稱因部分車輛繳銷原告並未註記 ,故對於原告上開收費名單記載之會員每月車輛數有意見, 其抗辯應以嘉義市監理所99年12月15日嘉監義三字第099001 1002號函所附99年12月活車車輛數為計算基準,再扣除被告 蘭花公司、蘭潭公司及國蘭公司各有一輛活車係00年始領牌 後,依附表5所示活車車量數為計算基準云云。經查: 1.證人即於92年至98年間任原告總幹事丁羽咨到場證稱:關於 會費之收取,係每年統一收取一次,即次年收取前一年整年 份之會費,原告會在次年初向監理單位查詢每位會員前一年 之活車數量有無異動,製作會員收費名單並交會員確認無誤 後,在每月約三月底前收取完畢,因此每年都會有一本會員 收費名單,92年至96年之會員收費名單為伊製作,又伊接辦 時係在92年間因當年有發生SARS,政府曾補貼各車行每輛活 車油單,因此92年之數量較準確,伊以此為基礎之後每年再 去監理所查詢後註記異動情況而做成收費名冊,有本院100 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 第44-48 頁),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92年至97年度收費名冊原本老舊 ,且內均有詳載每年度各會員之活車車牌號碼及註記異動情 況,當非臨訟製作之可能,亦核與證人丁予咨所述互核相符 ,又被告雖不認同原告自行製作之92年至97年之會員收費名 單,惟其亦自陳原告以往每年初確會將前一年計算各會員之 應繳納金額明細寄給會員確認,僅辯稱因金額計算錯誤因此 不同意繳納,又監理單位之資料僅供參考,其無法顯示會員 年中掛牌之活車實際應繳納之會費月數,僅會顯示該輛車為 活車而已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9、83頁),足認就各年度 原告各會員每月活車數量之計算,應以原告所提出之會員收 費名單較為準確,嘉義監理所99年12月計算之活車數量僅能 顯示被告梅花公司等14名會員在該單一時點之活車數量,而 無法依此做為車輛會費之計算基準。從而,92至97年間依原 告提出之會員收費名單作為本件會費之計算基礎應屬可採, 又原告98年間雖未將會員收費名單如92年至97年間之收費名 單整合為單一冊本,惟將其與歷年之收費名單互相核對,被 告梅花公司等14名會員之活車車牌及異動註記亦均有其一致 性,亦堪採認為計算基準。 2.依上,原告主張依其提出之92年度至98年度會員收費名單做 為本件車輛會費之計算基準,應屬可採,依此被告梅花公司 等14名會員92至98年度每年度各月之活車數量經本院統計後 即如附如附表6所示(統計表所整理之相關活車車牌號碼見 本院卷(二)第139至182頁,又當月份繳銷或替補新增之車輛 該月均不計入活車數量,少部分會員名單中標示不清者亦不 記入);至於91年間被告梅花公司等14名會員之活車數量, 原告並未能提出證明,惟被告自陳願意繳納91年度之會費, 並抗辯該年度被告梅花公司等14名會員之活車數量如附表5 所示,則自應以被告此部分自認之數量作為計算之基準。 3.從而,被告梅花公司等14名會員應繳納之常年會費,其中會 員基本會費以會員為單位,每月為50元,即每年以600計收 ,被告梅花公司等14名會員91至98年間各應繳納之會員基本 會費各4,800元(計算式:600元×8年=4,800元);另車輛 之常年會費部分,依每輛活車會月50元計算,被告梅花公司 等14名會員91年至98年間各應繳納之車輛會費則各如附表6 活車會費合計欄所示(計算式:50元×附表6車輛數合計欄 所示車輛數=附表6活車會費合計欄所示金額)。 七、綜合上述,原告依據公會章程規定,請求被告梅花公司等14 名會員給付91年1月至98年間12月之常年會費各如附表1所示 之金額,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各如附表1所示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 八、本件係用簡易程序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即無必要,另併依聲請酌定相當之擔 保金額,准被告於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 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表1: 被告梅花汽車交通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4,250元,及自99年10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蘭花汽車交通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9,850元,及自99年10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進昌汽車交通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32,600元,及自99年10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振隆計程汽車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4,150元,及自99年10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蘭潭汽車交通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7,800元,及自99年10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國蘭汽車交通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7,700元,及自99年10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嘉興交通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5,400元,及自99年10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開明汽車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8,400元,及自99年10月15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嘉記汽車交通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6,650元,及自99年10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白秀芳即北興汽車行應給付原告11,400元,及自99年10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隆盛汽車行應給付原告9,150元,及自99年10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佳隆計程汽車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6,900元,及自99年10月 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亭力汽車行應給付原告6,300元,及自99年10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欣欣汽車行應給付原告7,050元,及自99年10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附表2:被告內部訴訟費用之分擔比例 ┌─────┬──────┬──────┬──────┐ │被告 │分擔比例 │被告 │分擔比例 │ ├─────┼──────┼──────┼──────┤ │梅花汽車交│18760分之 │開明汽車有限│18760分之 │ │通有限公司│2425 │公司 │840 │ ├─────┼──────┼──────┼──────┤ │蘭花汽車交│18760分之 │嘉記汽車交通│18760分之 │ │通有限公司│985 │有限公司 │1665 │ ├─────┼──────┼──────┼──────┤ │進昌汽車交│18760分之 │白秀芳即北興│18760分之 │ │通有限公司│3260 │汽車行 │1140 │ ├─────┼──────┼──────┼──────┤ │振隆計程汽│18760分之 │隆盛汽車行 │18760分之 │ │車有限公司│2415 │ │915 │ ├─────┼──────┼──────┼──────┤ │蘭潭汽車交│18760分之 │佳隆計程汽車│18760分之 │ │通有限公司│780 │有限公司 │690 │ ├─────┼──────┼──────┼──────┤ │國蘭汽車交│18760分之 │亭力汽車行 │18760分之 │ │通有限公司│770 │ │630 │ ├─────┼──────┼──────┼──────┤ │嘉興交通有│18760分之 │欣欣汽車行 │18760分之 │ │限公司 │1540 │ │705 │ └─────┴──────┴──────┴──────┘ 附表3:被告各供擔保金額 ┌─────┬───────┬──────┬───────┐ │被告 │供擔保金額 │被告 │供擔保金額 │ │ │(新臺幣/元) │ │(新臺幣/元) │ ├─────┼───────┼──────┼───────┤ │梅花汽車交│24,250 │開明汽車有限│8,400 │ │通有限公司│ │公司 │ │ ├─────┼───────┼──────┼───────┤ │蘭花汽車交│9,850 │嘉記汽車交通│16,650 │ │通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 │進昌汽車交│32,600 │白秀芳即北興│11,400 │ │通有限公司│ │汽車行 │ │ ├─────┼───────┼──────┼───────┤ │振隆計程汽│24,150 │隆盛汽車行 │9,150 │ │車有限公司│ │ │ │ ├─────┼───────┼──────┼───────┤ │蘭潭汽車交│7,800 │佳隆計程汽車│6,900 │ │通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 │國蘭汽車交│7,700 │亭力汽車行 │6,300 │ │通有限公司│ │ │ │ ├─────┼───────┼──────┼───────┤ │嘉興交通有│15,400 │欣欣汽車行 │7,050 │ │限公司 │ │ │ │ └─────┴───────┴──────┴───────┘ 附表4:原告請求被告各應給付之會費金額 ┌──┬───────────┬─────────┐ │編號│被告 │金額(新臺幣/元) │ ├──┼───────────┼─────────┤ │1 │梅花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 26,450 │ ├──┼───────────┼─────────┤ │2 │蘭花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 10,150 │ ├──┼───────────┼─────────┤ │3 │進昌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 37,350 │ ├──┼───────────┼─────────┤ │4 │振隆計程汽車有限公司 │ 28,650 │ ├──┼───────────┼─────────┤ │5 │蘭潭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 9,100 │ ├──┼───────────┼─────────┤ │6 │國蘭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 10,350 │ ├──┼───────────┼─────────┤ │7 │嘉興交通有限公司 │ 16,350 │ ├──┼───────────┼─────────┤ │8 │開明汽車有限公司 │ 10,200 │ ├──┼───────────┼─────────┤ │9 │嘉記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 18,450 │ ├──┼───────────┼─────────┤ │10 │白秀芳即北興汽車行 │ 14,000 │ ├──┼───────────┼─────────┤ │11 │隆盛汽車行 │ 10,400 │ ├──┼───────────┼─────────┤ │12 │佳隆計程汽車有限公司 │ 10,050 │ ├──┼───────────┼─────────┤ │13 │亭力汽車行 │ 9,600 │ ├──┼───────────┼─────────┤ │14 │欣欣汽車行 │ 10,200 │ └──┴───────────┴─────────┘ 附表5:被告抗辯91年至93年間活車數量及應給付原告之會費 ┌──┬──────────┬─────┬────────┐ │編號│被告 │活車數量 │91-93年應付金額 │ │ │ │(輛) │(新臺幣/元) │ ├──┼──────────┼─────┼────────┤ │1 │梅花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4 │ 4,068 │ ├──┼──────────┼─────┼────────┤ │2 │蘭花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0 │ 900 │ ├──┼──────────┼─────┼────────┤ │3 │進昌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5 │ 4,680 │ ├──┼──────────┼─────┼────────┤ │4 │振隆計程汽車有限公司│ 5 │ 4,680 │ ├──┼──────────┼─────┼────────┤ │5 │蘭潭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0 │ 900 │ ├──┼──────────┼─────┼────────┤ │6 │國蘭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0 │ 900 │ ├──┼──────────┼─────┼────────┤ │7 │嘉興交通有限公司 │ 2 │ 2,484 │ ├──┼──────────┼─────┼────────┤ │8 │開明汽車有限公司 │ 1 │ 1,692 │ ├──┼──────────┼─────┼────────┤ │9 │嘉記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0 │ 900 │ ├──┼──────────┼─────┼────────┤ │10 │白秀芳即北興汽車行 │ 0 │ 900 │ ├──┼──────────┼─────┼────────┤ │11 │隆盛汽車行 │ 0 │ 900 │ ├──┼──────────┼─────┼────────┤ │12 │佳隆計程汽車有限公司│ 0 │ 900 │ ├──┼──────────┼─────┼────────┤ │13 │亭力汽車行 │ 0 │ 900 │ ├──┼──────────┼─────┼────────┤ │14 │欣欣汽車行 │ 0 │ 900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