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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99 年度嘉簡字第 7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7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鼎泰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盈樺 訴訟代理人 柯鍾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璽敦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2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院100年8月24日之第一審判決係就被上訴人提起之本訴及   被上訴人提出之反訴合併判決,上訴人係針對本訴或反訴提   起上訴,抑或對本、反訴均提出上訴?此部分未見上訴人敘   明,上訴人係針對何部分提出上訴尚難特定,應予補充敘明   。 二、另上訴狀未見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應予補正,逾期未為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又如針對本訴及反訴均欲提起上訴,應各   自補正表明上訴聲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2項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應表   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並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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