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裁定 108年度鳳秩字第112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李彥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 年
10月8 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8737927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彥彬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移送意旨
略以:被移送人李彥彬於民國108 年9 月15日16時
8 分許,登入(暱稱李彥彬)臉書網頁,在個人公開頁面轉
PO文「台灣悲哀(同志雜交),感染(愛滋病)非常高,難
怪蔡英文硬要綠營通過同婚法、讓台灣成愛茲島、這樣中裕
製藥才能大撈特撈、這也是蔡英文真正目的、但願大家自求
多福了. . . 」等謠言,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後,依法
移
轉管轄予本分局,核被移送人所為不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3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爰移請裁處。
二、
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 日以下
拘留或新
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
定有明文。本條項款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
實事實散發傳佈於
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
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
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
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
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
三、經查,被移送人李彥彬坦承有
上揭行為,有被移送人李彥彬
之調查筆錄及其發表之臉書文章截圖在卷
可稽,
堪認為真實
。雖被移送人李彥彬辯稱對現今性別認同混淆及家庭觀念偏
差感到憂慮,而且同性戀確實是造成愛滋病蔓延的主因,此
文章與其立場相近,才轉發文章讓世人感受問題嚴重性等語
。惟該文章之相關內容,業經新聞媒體報導為不實網路傳言
,且衛生福利部及中裕新藥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對該文章內容
不正確之處皆已做出說明及澄清;又「司法院釋字第748 號
解釋施行法」之同婚法係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48 號解釋關
於婚姻自由之平等權保護而制定。依被移送人學經歷,應無
查證上困難,其未查證該文章內容之真實性,對該謠言未盡
基本查證之義務,故上開所辯顯係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則
被移送人
乃係將未經查證之不實謠言散佈於公眾,其內容已
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是
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規定,應依法處罰。本院
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動機、手段、
智識程度,其行為對社
會造成之危害
等情狀,裁罰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5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
送達之
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