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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0 年度鳳秩字第 4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鳳秩字第48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移送人  吳旻派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0 年6 月24日高市警林偵社字第110717714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旻派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吳旻派於民國110 年6 月1 日夜間 之不詳時間,於高雄市○○區○○路○○○ 號居所,使用手機 於臉書「股票投資【唯我獨尊】」及自身公開臉書社群貼文 ,指稱「八大公股銀行買高端、龍巖?這個民進黨政府到底 可以多腐敗」及「為什麼動用八大公股銀行買高端跟龍巖? 民進黨真的很扯!」等言論,經查該貼文已刪除,因認被移 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等語 。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並 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所準用。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 條第2 項之規定,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 為不應處罰為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次按散佈謠言, 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下同) 3 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固有 明文規定。然該款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 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 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 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 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 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 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 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 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 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 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 者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 ,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 激不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 即不具違法性。 三、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 第5 款規定,無非以被移送人調查筆錄、臉書帳號「蔡保國 」臉書貼文截圖、蘋果日報網路新聞、理財寶於110 年6 月 3 日傳送給刑事警察局偵查第7 大隊第2 隊之電子郵件、被 移送人中華電信聯絡資料、亞太電信聯絡資料、IP位址查詢 資料為據(本院卷第11至35頁)。惟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 坦承有於上開時、地,以手機登入「蔡保國」之臉書帳號, 以公開方式在「蔡保國」臉書帳號、「股票投資【唯我獨尊 】」臉書社群分別發表「為什麼動用八大公股銀行買高端跟 龍巖?民進黨真的很扯!」、「八大公股銀行買高端、龍巖 ?這個民進黨政府到底可以多腐敗?」等語(下稱系爭貼文 ),有「蔡保國」臉書貼文截圖、蘋果日報網路新聞附卷可 稽(本院卷第17至2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惟被移 送人於警詢辯稱:我上傳系爭貼文的當下,沒有八大公股銀 行券商下單除了自營部門買賣外,尚包括受客戶委託代理買 賣的資訊,隔天新聞有報導相關資料,我就刪除系爭貼文; 我只能透過股票公開資訊查詢到八大公股行庫買超排行榜得 到相關資訊;我不是沒有查證,以我能力可以查證到的就是 靠八大公股行庫買超排行榜得到資訊,該網站也無法給民眾 查詢到確實的買家,另外我可以佐證新聞在報導,公股行庫 護盤也都僅有宣布八大公股行庫進場護盤,僅能知道八大公 股進去買賣;然而當日中時新聞網財金版也有報導八大公股 買超6755萬元,再加上我去查證的資訊八大公股行庫確實有 買超高端與龍巖,這不屬於造謠,新聞都有發布了;工商時 報在110 年5 月13日標題「公股護盤單日買超逾百億」內容 也是提及八大公股行庫進場護盤,所以我們在股票公開資訊 就只能查詢八大公股行庫是否有買超;然而我在八大公股銀 行買超排行中得到的資訊就只有公股買超高端疫苗,這是事 實,財政部都沒有出來解釋,一般民眾也不會知道,而且我 在得到財政部澄清新聞後也刪文了,避免網友誤傳等語(本 院卷第13至15頁)。經查: ㈠被移送人發表系爭貼文之下方轉貼「玩股網」110 年6 月1 日之「八大公股銀行買賣超排行」所顯示資料為高端疫苗公 司買超張數292 張、金額93,1 16,858 元,龍巖公司買超張 數915 張、金額57,067,462元一情(本院卷第17頁、第21頁 ),可知系爭貼文之資訊來源出自於「玩股網」。而依本院 110 年7 月7 日職權調查之「玩股網」網站網頁資料顯示, 當時使用該網站人數達11,202人,該網頁並表示資訊來源為 臺灣證券交易所TWSE(下稱證交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GTSM(下稱櫃買中心)、台灣期貨交易所( 下稱期交所)及本資訊內容係經玩股網有限公司處理提供, 該網站架設期間自99年起至110 年乙節,有「玩股網」網頁 資料足憑(本院卷第47至48頁)。是依前開「玩股網」網頁 顯示之使用人數高達萬人、成立時間將近10年、資訊來源出 處為證交所、櫃買中心或期交所等情,已足使一般民眾合理 信賴「玩股網」公布之相關資訊為可信。而工商時報110 年 5 月13日確有網路新聞標題「公股護盤單日買超逾百億」之 報導,該報導並提及「八大行庫合計12日單日就買超台股逾 百億元」等語,有此報導存卷可查(本院卷第41頁),足認 被移送人於警詢辯稱依工商時報110 年5 月13日新聞而知悉 八大公股行庫進場護盤之消息等語,足堪採信。再衡酌被移 送人並非新聞媒體從業人員或銀行券商等內部人員,查證能 力有限,其藉由網路檢索查得上開資訊內容,已足使一般人 產生相當之判斷與認定,足認被告已盡查證義務。又系爭貼 文中「為什麼動用八大公股銀行買高端與龍巖?」、「八大 公股銀行買高端、龍巖?」等語,其句尾均以問號作結,足 見被移送人係在表達對於八大公股銀行有無買賣特定公司股 票之疑問,並就前揭疑問進行提問且有欲與他人討論之意, 乃屬言論自由之範疇,難認被移送人主觀上具有明知系爭貼 文為不實事實而散佈於眾之犯意。 ㈡參以蘋果日報於110 年6 月2 日網路新聞報導:「…財政部 表示,公股金融事業均未持有高端疫苗股票,且公股券商辦 理經紀業務係受理客戶委託及代理下單買入,屬客戶交易行 為,非屬公股金融事業投資,特此澄清。…從各日券商買賣 超統計中,『僅能查到當日券商受託加自營部門買賣金額, 若要進一步是屬於客戶下單或自營部門買入,需向券商詢問 』,而財政部向8 大公股券商自營部門確認後,自營部門並 未買賣上述兩檔股票…。」等語,有本院依職權查詢此報導 附卷可稽(本院卷第43至45頁),是依上開新聞報導所述, 公股金融事業自營部門並未購買高端疫苗公司、龍巖公司之 股票,而券商買賣超統計資料亦未區分公股金融事業係受理 客戶委託、代理下單買入或自營部門買賣股票,一般民眾僅 得從券商買賣超統計資料查詢到公股金融事業每日買賣股票 之總張數及總金額,自不應以被移送人需一一向券商詢問確 認八大公股金融事業購入高端、龍巖股票究竟係受理客戶委 託、代理下單或係自營部門買賣股票,始可認被移送人已為 合理查證,足認被移送人抗辯於發表系爭貼文前已盡力查證 ,應屬可採。至於系爭貼文中「民進黨真的很扯! 」、「這 個民進黨政府到底可以多腐敗?」等語,應屬被移送人之意 見表達,並無真實與否之問題,且公股金融事業自身有無購 買特定公司股票,為可受公評之事,被移送人既未使用不堪 之言詞發表意見,堪認為適當之評論,即不具違法性。 ㈢再者,前開蘋果日報新聞內容在「110 年6 月2 日」報導, 而被移送人係在「110 年6 月1 日」即發表系爭貼文,顯見 被移送人發表系爭貼文時尚無由得知財政部之澄清內容。又 被移送人得知前開財政部澄清新聞後已將系爭貼文刪除,足 認被移送人主觀上應無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主 觀犯意。此外,移送機關除系爭貼文外,就系爭貼文有何造 成使閱覽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及影響公共安寧之 程度之情形,均未提出積極證據加以證明,是本件與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且 依卷內資料復無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非 行,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