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榮棟
代 理 人 曾椿琇
相 對 人 隆榮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
代 理 人 彭沛晴
上列
當事人間100 年度司鳳簡調字第173 號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 9月14日下午 3時27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民事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駱青樺
調解 委員 林有長
到庭調解
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曾椿琇 到
相對人代理人 彭沛晴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整,給付方式
:相對人業已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六日給付完畢,並由聲請人
收受無誤。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
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 曾椿琇
相對人代理人 彭沛晴
調解 委員 林有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駱青樺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