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95號
原 告 廖仁豪
原 告 鄭玉珍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永門窗企業有限公司、王惠敏間確認
僱傭
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
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