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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0 年度司鳳補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95號 原   告 廖仁豪 原   告 鄭玉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永門窗企業有限公司、王惠敏間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   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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