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0 年度司鳳補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13號 原   告 成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欽 訴訟代理人 陳永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稔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8,35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