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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0 年度司鳳補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車位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26號 原   告 金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黃淑梅、李勝財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資本院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聲明返還系爭坐落於「高雄市○○區○○路○○○   號地下一樓第12號汽車停車位」所得受之利益為何(如交易   價額,若不知交易價額約略估計所得受之利益),並補正高   雄市○○區○○路163 之7 號2 樓之建物登記謄本。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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