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26號
原 告 金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銘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黃淑梅、李勝財間返還車位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
3,6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