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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0 年度司鳳補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車位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26號 原   告 金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黃淑梅、李勝財間返還車位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   3,6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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