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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0 年度司鳳補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41號 原   告 泰山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治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206,9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1,7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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