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41號
原 告 泰山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源治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嘉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206,971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21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1,7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