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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0 年度司鳳補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45號 原   告 明宥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明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盟慶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40,1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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