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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0 年度鳳小字第 4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456號 原   告 山采堂視覺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書暐 訴訟代理人 邱廷禾 被   告 鼎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仲賢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柒拾玖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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