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456號
原 告 山采堂視覺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書暐
訴訟代理人 邱廷禾
被 告 鼎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仲賢 原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6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柒拾玖元
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