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 年度鳳簡字第370 號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陳清祥
訴訟代理人 陳頤璇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巍糧企業有限公司因本院100 年度鳳簡字
第370 號請求確認租金
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9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6,45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