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42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文良即振威工程行
訴訟
代理人 莊美玲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瀚工程有限公司因本院100 年度鳳簡字
第423 號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2 月
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307,59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31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